第六十一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审查表决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决定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表决结果书面告知报请机关。

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常务委员会会议有修改意见的,应当建议报请机关修改后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