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七章 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程序第六十一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审查表决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决定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表决结果书面告知报请机关。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常务委员会会议有修改意见的,应当建议报请机关修改后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2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