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交付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前,报请机关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后,审查即行终止。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