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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七章 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程序

第六十二条

有效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2日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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