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七章 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程序第五十四条有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设区的市、自治州和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工作的指导。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报请机关)制定或者调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报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2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