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设区的市、自治州和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工作的指导。

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报请机关)制定或者调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报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