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解释第五十三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会同有关工作机构,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关具体问题的询问予以研究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2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