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会同有关工作机构,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关具体问题的询问予以研究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