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七章 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程序第五十五条有效报请机关对拟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在拟审议表决前两个月,报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可以提前介入进行指导,开展立法调研,从合法性、合理性、适当性、协调性和立法技术规范等方面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并及时予以反馈。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2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