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八条有效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在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法规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规出台时机、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制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2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