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质量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有关国家机关以及检验机构工作人员在棉花质量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