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质量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棉花生产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票据、磅单、条码等棉花质量凭证以及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棉花生产经营者伪造、变造、冒用棉花抽样样品、质量追溯载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