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质量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棉花生产经营者违反质量追溯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