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质量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棉花生产经营者收购棉花,未真实、完整记录收购检验数据,未按照类别、采收方式、品种、等级分别置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