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棉花生产经营者收购棉花,未真实、完整记录收购检验数据,未按照类别、采收方式、品种、等级分别置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