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棉花生产经营者采收棉花,所采摘籽棉的回潮率、含杂率、异性纤维等指标超过采收标准和技术规范,或者非紧急情况下雨天采、夜间采、露水采、喷水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