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质量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棉花生产经营者无故拖欠棉花种植者售棉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纳入企业诚信经营评价。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