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质量促进条例/第四章 质量保障第二十六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实施棉花加工、专业承储企业诚信经营评价、退出机制,组织开展诚信经营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政策支持、融资授信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