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支持、引导棉花生产经营者开展棉花产业技术交流与合作,鼓励种植、采收、加工设备更新改造和转型升级,优化加工工艺,推广应用智能化、绿色化装备。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