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质量促进条例/第三章 质量监督第十七条有效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实施棉花公证检验,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棉花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公证检验证书。申请棉花公证检验的棉花生产经营者应当将棉花存入专业监管仓库。纺织企业自用棉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存入本企业仓库,并进行公证检验。鼓励棉纱生产经营者委托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进行公证检验。棉花公证检验不得收取费用,所需检验费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