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智能网联汽车列入国家汽车产品目录或者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并取得相关准入后,可以销售;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可以上道路行驶;经交通运输部门许可,可以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