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优化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环境,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智能网联汽车政府监管平台,实现车路云一体化监管,保障交通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本市与粤港澳大湾区其他城市在智能网联汽车领域协同创新、联动发展,推动标准互认、场景互通、数据共享、监管协同。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