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准入和登记第三十三条有效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生产者获知其生产的产品可能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依法如实报告调查分析结果;确认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产品,并实施召回。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经营者获知其经营的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缺陷产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