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有条件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应当具有人工驾驶模式和相应装置,并配备驾驶人。

高度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除特殊类型或者用途的以外,应当具有人工驾驶模式和相应装置,但可以不配备驾驶人。

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可以不具有人工驾驶模式和相应装置,可以不配备驾驶人。

无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只能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区域、路段行驶。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