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准入和登记第三十一条有效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真实、准确地进行技术和功能宣传,提示智能网联汽车使用安全注意事项;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在车辆使用说明书中详细介绍一般故障的处置方法。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产品售后服务机制,在车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故障或者紧急状况时,按照车辆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或者乘客的要求,提供及时、全面的技术支持或者救援服务,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