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准入和登记第三十条有效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建立完善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机制。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