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准入和登记第二十九条有效智能网联汽车所有人、管理人办理车辆登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等交通管理业务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真实有效的通讯地址、移动电话号码等信息;提供的信息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