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准入和登记第二十八条有效申请办理智能网联汽车登记,除提交申请机动车登记所需的资料、凭证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车载设备运行安全相关数据已按规定接入政府监管平台;(二)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三)具有载人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还应当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智能网联汽车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