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准入和登记第二十七条有效实行智能网联汽车登记制度。列入国家汽车产品目录或者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的智能网联汽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