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准入和登记第二十六条有效在深圳市销售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应当具备将车载设备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和按照监管要求上传运行安全相关数据的能力。销售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时,应当将车载设备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并按照监管要求上传运行安全相关数据。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