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第十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智能网联汽车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情况,选择若干行政区或者在全市有序探索全域开放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探索开展商业化运营试点。行政区全域开放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具体办法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全市全域开放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