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智能网联汽车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情况,选择若干行政区或者在全市有序探索全域开放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探索开展商业化运营试点。

行政区全域开放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具体办法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全市全域开放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