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第十六条有效市相关主管部门应当选择具备支撑自动驾驶及网联功能实现的适当路段、区域、时段,供智能网联汽车开展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市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开展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路段、区域、时段,并设置相应的标识,发布安全注意事项等提示信息。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