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第十五条有效在示范应用过程中,示范应用主体应当提前向搭载货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和搭载人员书面告知相关风险,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开展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不得干扰正常道路交通活动,不得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不得搭载危险货物。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