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主体的能力以及行业技术发展情况,优化测试车辆的申请条件,支持同车型、同架构、同系统车辆批量化检测。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