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第十一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示范应用,是指在指定道路路段进行具有试点、试行效果的智能网联汽车载人、载物运行活动。本条例所称示范应用主体,是指提出示范应用申请、组织示范应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个单位或者多个单位联合体。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