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根据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深圳市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