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第十条有效本条例所称道路测试,是指智能网联汽车在指定道路路段进行的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本条例所称道路测试主体,是指提出道路测试申请、组织道路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