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鼓励保险企业开发覆盖设计、制造、使用、经营、数据与算法服务以及其他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全链条风险的保险产品。

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或者上道路行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投保商业保险。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