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温泉康养产业项目实施应当坚持科学保护、合理开发,禁止任何破坏自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鼓励采用低碳环保技术,建设生态型设施,推广绿色能源和循环利用模式。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