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温泉康养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障责任:

(一)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应急救援、消防安全、水质监测、无障碍以及防滑等安全设施;

(二)建立应急救护机制,制定涵盖火灾、溺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风险的应急预案,设立专职救生员及医疗联络点,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并留存记录;

(三)制定温泉康养安全与健康操作指引,明确禁忌人群、水温控制标准、浸泡时长限制及紧急联系人信息,并于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四)履行风险防控责任,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对设施设备、人员操作流程进行动态监管,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