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养犬违法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或者直接向有关部门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和投诉的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投诉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