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狂犬病防治等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