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和登记第九条有效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出生四个月内或者免疫有效期届满前,携带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接种,并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其他养犬人自取得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内接种。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狂犬病免疫接种点。犬只狂犬病免疫证由农业农村部门监制。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