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

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出生四个月内或者免疫有效期届满前,携带犬只进行狂犬病疫苗接种,并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其他养犬人自取得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内接种。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狂犬病免疫接种点。犬只狂犬病免疫证由农业农村部门监制。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