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登记、狂犬病免疫等工作,调解养犬纠纷,劝阻不文明养犬行为,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