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任何人发现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的,应当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由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城市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迅速处置。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