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养犬人行为规范第二十四条有效任何人发现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的,应当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由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城市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迅速处置。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