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养犬人行为规范第二十三条有效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鼓励养犬人投保有关责任保险。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