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养犬人行为规范第二十五条有效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将犬只尸体送至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