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除开设专门的犬只服务区域外,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

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网约车,应当事先征得驾驶员的同意。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