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养犬人行为规范第二十条有效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为犬只佩戴标识牌,束1.5米以内的牵引带,必要时为犬只佩戴嘴套;(二)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三)上下学期间不得在中小学校以及幼儿园周边道路携带犬只逗留;(四)遵守交通规则,避让行人、车辆;(五)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