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城市建成区内犬只的免疫、登记、饲养、诊疗、经营、收容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养犬人,是指饲养犬只的单位或者个人。军用、警用、救援、导盲等特种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体等单位犬只的管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