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从事犬只诊疗活动的,应当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