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犬只诊疗、经营和收容第十七条有效从事犬只诊疗活动的,应当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