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和登记第十六条有效养犬人应当承担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和管理服务费用,费用标准由农业农村部门、公安机关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核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