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养犬人应当承担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和管理服务费用,费用标准由农业农村部门、公安机关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