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和登记第十四条有效禁止饲养大型犬只、烈性犬只。大型犬只、烈性犬只的具体名录,由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联合认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