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禁止饲养大型犬只、烈性犬只。

大型犬只、烈性犬只的具体名录,由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联合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