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履行与民营经济组织依法订立的合同的,由有权机关予以纠正,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大型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拒绝或者拖延支付中小民营经济组织账款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